一、依据
1、消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1年11月14日)
(3)《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4月28日)
(4)《北京市消防条例》(2002年3月29日)
(5)《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7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危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
(2)《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
3、节能环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4、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二、安全目标
1、研究院内不发生火灾(包括火险)。
2、研究院内杜绝因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
3、研究院内要不发生影响“平安北京”的治安刑事案件、恐怖暴力事件和政治案件。
4、研究院内要节约安全用水和减少环境污染,避免水患和污染。
三、安全责任
1、研究院的安全工作小组对院内的安全承担总责任。
组长:吴春京、曲选辉
成员:孙建林、李芊、夏青
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实施“一票否决权”,取消当年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2、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公共实验室负责人、科研用房教师、办公用房负责人、公共区域使用者(如公用电梯、广告栏、信箱)安全负责人必须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具体安全工作责任如下: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本实验室(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内的防火、防水、防毒、防爆、防放射、防盗等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本室的头等大事长抓不懈,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2)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火警:“119”;保卫处电话:2380、4999),会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本实验室(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内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确保不发生丢失。储存、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要落实防范措施,加装防盗门、窗户护栏、保险柜,防盗报警装置。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要根据不同种类及特性分别存放,标明危险标志,采取有效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废物、废液的管理,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不随意乱倒,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
(5)实验室要建立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制,确定岗位责任人,做实验必须建立值班制度,保证有专人值班守候。
(6)负责本实验室(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公用设施)内节约安全用水和减少环境污染,避免水患和环境污染。
(7)负责本实验室(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公用设施)内要不发生影响“平安北京”的治安刑事案件、恐怖暴力事件和政治案件。
(8)做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对本实验室无法排除的隐患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学院和研究院,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
(9)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监督管理,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并报学院和研究院办公室备案。
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实施“一票否决权”,取消当年有关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此安全工作责任书一式两份,有关方安全负责人(研究院、系所及使用安全负责人)、各持一份,有效期-年(2018.1.1-2018.12.31)。如安全负责人变更需及时办理变更签字手续。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