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营造我院浓厚的学术氛围,建立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整合校内文化资源,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报告、论坛、讲座,包括学院、团学组织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茶话会、沙龙等。
三、举办讲座应当按要求履行申请、审批、备案手续。在学院办理备案手续前,主办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校内场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
四、举办讲座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任何讲座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9.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责令其终止举办讲座并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负责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讲座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
2. 未审批手续私自举办讲座;
3. 讲座中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禁止的内容;
4.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
七、校内各单位与校外单位合办讲座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其解释权归研究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