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教育部有关做好高等院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为确保新材料技术研究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防止技术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技术安全指校园范围内所有相关技术安全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压力容器安全、高温高压设备安全、起重设备、电器和机械传动设备安全以及各类教学科研信息的安全保密等方面。 第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教学、科研中的技术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和重要任务,切实予以重视,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技术安全工作实行校与研究院、研究院与各实验室三级管理的综合管理方式。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各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 第二章 技术安全管理队伍 第六条 研究院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各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由院长担任二级单位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即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实验室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即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配有6名组员,其中1名实验室安全秘书,主要负责落实研究院技术安全责任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各梯队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与研究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并指定一名专管技术安全管理员,做好各实验室的技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参与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和紧急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章 辐射防护安全管理 第九条 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管理。校内放射性防护工作依照《北京科技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7】70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严禁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如需购买,必须向后勤集团科教服务中心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申请、购买、存放工作。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校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校发【2003】1号文件)和《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补充规定》(校发【2007】105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和管理,禁止各实验室私自购买、存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和管理由后勤集团科教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要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管理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校内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北京科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09】88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学校将不定期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十七条 废弃物产生单位要坚持重复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尽可能用技术手段提高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效率和无害化处理。校内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工作依照《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实施办法》(校发【2007】69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及其附属设备。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规,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各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章 压力气瓶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压力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私自充装、运输。 第二十五条 压力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压力气瓶的日常安全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章 技术安全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须根据所使用仪器设备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以及易发生操作事故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场所必须针对学生的具体实践活动,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必须上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交流生)在每次开始实验和实习前,指导教师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二十九条 要制定日常用电(水)规定。所有场所的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保障用电(水)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 要认真执行学校关于危险化学品购置、贮藏、使用及处理的相关规定。有毒有害废物和废液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 第三十一条 及时申报重大危险源,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别,风险评估,并做好监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为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工作的相关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按规则正确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在日常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章 技术安全检查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技术安全检查,并进行不定期专项抽查。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定期组织本实验室的安全自查。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的日常检查由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检查并上报技术安全科,限期整改,及时排除。 第三十七条 研究院负责对新进入实验室工作与学习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依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上岗。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研究院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教育部及北京市、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研究院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学校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4年5月7日经第6次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 2014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