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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压力气瓶安全实施细则)【2014(02)】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为保证实验室压力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及《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材料技术研究院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1. 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 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 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二条  几种常用气体的性质和安全

  1.氢气:氢气密度小,易泄露,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他气体混合。氢气在空气中的体积浓度在4.0%~75.6%之间时,遇火源就会爆炸。氢气应单独存放,且要放置在室外专用屋内,以确保安全。

  2.乙炔: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空气中含有7~13%的乙炔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氧、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3.氧气和压缩空气:氧气和压缩空气是助燃气体。在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氧气瓶和压缩空气瓶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品或其他杂物,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

  4.一氧化碳: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在空气中的体积浓度达到12.5%~74%时,遇火源易发生爆炸。一氧化碳吸入会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

  5.氨气:氨气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比例时,遇明火能引起爆炸,其爆炸极限为15.5%~25%。液氨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接触液氨可引起严重冻伤。

  6.氯气:黄绿色气体,有刺激性气味。在日光下与易燃气体混合时会发生燃烧爆炸。氧化性极强,易与很多物质反应引起燃烧。

  7.二氧化碳: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5000PPM时,会导致人呼吸困难,严重时可能丧失意识或窒息。接触液态二氧化碳可致皮肤或其他有机组织冻伤。

  8. 氮气:氮气无色、无味、无毒,且不燃烧。氮气含量增加,若导致氧气含量低于19.5%时有可能引起窒息。

  9. 氦气、氩气等惰性气体:惰性气体化学性质不活泼,但空气中浓度高于一定限度时会有窒息危险。液态的惰性气体与皮肤接触能引起严重冻伤。

  第三条  为了避免各种气瓶使用时发生混淆,常将瓶身漆上不同颜色,写明瓶内气体名称。常见气瓶标识如下。

  

  气体类别

  瓶身颜色

  字样

  标字颜色

  氢气

  乙炔

  氧气

  压缩空气

  一氧化碳

  氨

  氯气

  二氧化碳

  氮气

  氦气

  氩气

  淡绿

  白

  天蓝

  黑

  银灰

  淡黄

  深绿

  铝白

  黑

  银灰

  银灰

  氢

  乙炔

  氧

  压缩空气

  一氧化碳

  液氨

  氯

  二氧化碳

  氮

  氦

  氩

  红

  红

  黑

  白

  红

  黑

  白

  黑

  黄

  深绿

  深绿

  

  第四条  气瓶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气瓶的购置、申领与储存

  第五条  气瓶的购置统一由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采购。各实验室不得自行购置气瓶,也不允许私自充装、运输。

  第六条  使用气瓶必须填写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处、保卫保密处审批备案后,由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专人配送和安装。

  第七条  对于后勤经营管理部没有的稀有、有毒有害气体,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处、保卫保密处分别审批备案后,由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开具介绍信,到指定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并由专人配送、安装。

  第八条  氢气等易燃易爆气瓶应单独存放,禁止与助燃气体或高温高压、带电设备混放,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与助燃气体不小于8米。对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用量较大的单位,应统一设置气源并保证安全,实验室通过管路分户取用。

  第九条  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没有集中存放室的,室内气瓶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要根据气体性质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电打火、防辐射等措施。

  气瓶的使用

  第十条  气瓶立放时必须按照规定固定,并配戴好瓶帽。

  第十一条  气瓶严禁靠近超过40℃的热源,严禁曝晒、敲击或碰撞。

  第十二条  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氢气应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第十三条  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废弃的气瓶要交回原充装单位处置,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附则

  第十四条  气瓶发生意外事故时,要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单位、保卫保密处和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依照学校现有文件条款追究其责任并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