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维护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和《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校发【2003】1号)、《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补充规定》(校发【2007】105号)、《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实施办法》(校发【2007】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一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领取、使用、储存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指导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申领
第四条 各实验室严禁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均上报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统一负责购买。
第五条 各实验室在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申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照流程通过所属单位、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的审批备案,方可领用危险化学品。申领剧毒化学品,须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治安防范要求》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相关材料及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因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缺货等特殊情况,且必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须先通过所在单位、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审批,由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开具许可证明,方可自行购买,履行财务手续时附许可证明。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并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按量申领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储存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掌握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存量及使用状况,严禁出售、转让他人。
第十条 使用人必须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使用时间、用途、用量、余量、消纳等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严禁在科研、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
第十二条 存有危险化学品场所须落实进出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接触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设施设备;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
第十三条 暂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存入危险化学品专用保险柜内。严禁将易相互发生反应的危险化学品混放。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尽量减少废物、废液的产生,应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废弃物。严禁将危险废弃物随意处理,要设置合适的场所暂存,等待统一消纳。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如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并迅速控制危害源,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十六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要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未申报许可的;
(二)擅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履行领用审批手续的;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不全的;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的;
(六)未按操作规程使用的;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不符合要求的;
(八)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实验、储存场所的;
(九)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不报告的;
(十)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发生被盗、遗失的;
(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接到学校或上级管理部门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后,不认真整改的;
(三)对实验、生产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理不当的。
第十九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生事故,未立即组织救援或报告,或处理不当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发生事故,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处理。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具体处罚办法参照《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校发【2011】45)执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年终考核结果降一等级,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新材料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